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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4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坑梓金沙股份合作公司新横分公司与深圳市伯仲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坑梓金沙股份合作公司新横分公司,深圳市伯仲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936号原告深圳市坑梓金沙股份合作公司新横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金沙社区新横居民小组。被告深圳市伯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金沙社区狮岭路三排7号A区。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人民币3789元,但其未在本院要求的交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坑梓金沙股份合作公司新横分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海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陈琼敏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