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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栾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3001号原告王某,女,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李键键,石家庄市长安北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栾某,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委托代理人李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李键键,被告栾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16日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第六条约定:男方因过错,自愿给女方补偿40万元,按十年支付,每年支付4万元,每年6月30日前支付女方,如不能按期支付,将下一期支付日期提前半年并付违约金1万元,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离婚后被告仅按协议在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当年补偿款。后期补偿款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及违约金共计13万元。被告栾某辩称,原告诉求依据的离婚协议违反婚姻法,应认定为无效。原、被告离婚时,原告利用被告的过错,将所有财产留给了原告,被告只保留了债务,被告属于净身出户,这违反了婚姻法中婚姻自由、婚姻平等的制度。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还属于显失公平,原告利用被告的过错,分割财产时显失公平,要求被告支付原告40万元补偿款,更是超出原告的支付能力。离婚时被告净身出户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予支持“净身出户协议”。被告离婚时未分得任何财产,现在无能力支付。原告曾经在2013年初发短信称不要补偿费了,因此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补偿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9月16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上述事实有《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各一份为证。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被告自愿给付原告补偿款400000元,按十年支付,每年6月30日前支付补偿款40000元,如被告不能按期支付,下一年的补偿款提前半年支付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被告主张《离婚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且内容显失公平,未提供新的证据。被告主张没有支付能力,提供租房合同、医疗费的相关证据为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被告主张原告放弃补偿款,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原、被告均认可被告未支付2013年至2015年的补偿款。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应适用我国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补偿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被告应依据约定履行,即被告应支付原告2013年至2015年的补偿款12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被告以抗辩的形式对《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协议提出异议,也应依据上述规定考量被告的异议是否成立。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的抗辩不符合上述规定,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纳。被告主张没有偿还能力,不应再支付补偿款和违约金,但没有偿还能力不是拒付补偿款及违约金的法定理由,故本院对被告上述主张不予采纳。被告主张原告放弃补偿款,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补偿款12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栾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华岩审 判 员  徐建国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