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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6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广西那坡百益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北流市悦兴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那坡百益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北流市悦兴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6执6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那坡百益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那坡县永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永灯,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悦兴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民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那坡百益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悦兴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那民一初字第75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北流悦兴陶瓷有限公司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市北流支行账号为21×××86的账户内存有未领取的存款9244.11;被执行人广西北流悦兴陶瓷有限公司设在北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安信用社账号为53×××08的账户内存有未领取的存款4133.24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悦兴陶瓷有限公司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市北流支行账号为21×××86账户内的存款319657.2元(若账户余额不足,做只收不付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从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二、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悦兴陶瓷有限公司设在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安信用社账号为53×××08账户内的存款319657.2元(若账户余额不足,做只收不付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从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汉新执行员  黄卫民执行员  黄乃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林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