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宁波兴野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鑫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兴野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鑫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87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兴野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李明亮,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鑫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法定代表人:刘洋,该××执行董事。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878号宁波兴野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诉哈尔滨鑫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5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8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