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1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洪军与余媛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116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军,余媛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1166号之一原告:王洪军,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姜顺玲,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媛媛,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军诉被告余媛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军于2016年3月30日以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房屋已经被法院依法查封,且诉讼期间无法联系被告,履行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不可能,原告另案追究被告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军撤回对被告余媛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洪军负担。审 判 长 何 丹人民陪审员 袁 伟 峰人民陪审员 黄 龙 辉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刘雄燕刘雄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