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1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邱培煜与被告邓岸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21民初231号原告邱某某,女,1993年7月8日出生,黎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农民。被告邓某,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已交)。审判员 罗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审核:罗剑撰稿:罗剑校对:吴超印制:吴超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6日印制(共印3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