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崔连营与王朝瑞、刘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连营,王朝瑞,刘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435号原告:崔连营,男,194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王朝瑞,男,195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刘桂芳,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原告崔连营诉被告王朝瑞、刘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朝瑞、刘桂芳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继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六日书记员 赵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