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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祥钧与刘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钧,刘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708号原告张祥钧,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吴积仁,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海,男,住福建省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祥钧与被告刘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祥钧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祥钧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祥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张祥钧负担。审判员  陈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