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2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祥钧与刘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钧,刘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708号原告张祥钧,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吴积仁,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海,男,住福建省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祥钧与被告刘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祥钧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祥钧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祥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张祥钧负担。审判员 陈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