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麦新华、张宝立等与江门市蓬江区永杰土石方工程部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新华,张宝立,罗青华,余辉华,江门市蓬江区永杰土石方工程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506号申请执行人:麦新华,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3610。申请执行人:张宝立,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3015。申请执行人:罗青华,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3036。申请执行人:余辉华,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3019。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永杰土石方工程部,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经营者:李永杰。申请执行人麦新华、张宝立、罗青华、余辉华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永杰土石方工程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蓬江劳人仲字(2015)2395-2397、242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六年二月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5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伟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