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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55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201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法定代理人罗某某,男,1982年9月29日生,住旬邑县,居民。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85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太村镇赤道社区,村民。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某某(2016)陕0429执55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4)旬邑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和解协议,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4)旬邑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剑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