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郭小亮与河南省广天铸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亮,河南省广天铸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559号原告郭小亮,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伊川县人,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河南省广天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郏县广阔天地乡赵花园工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四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天铸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79622.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天铸件有限公司以3108982.6元为基数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天铸件有限公司应自2016年1月25日起,以3108982.6元为基数按日按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