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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湖南上汶科技有限公司与钟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上汶科技有限公司,钟雷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363号原告湖南上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朝晖路49号锦湘国际星城锦绣苑7栋、8栋1723房。法定代表人匡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一军,长沙市雨花区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上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钟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上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上汶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上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上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红梅人民陪审员  毛宗复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