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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81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汾阳市万兴源洗煤有限公司与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汾阳市万兴源洗煤有限公司,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晋0181民初184号原告汾阳市万兴源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汾阳市肖家庄镇义安村。法定代表人郝树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万喜,男,汾阳市万兴源洗煤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寒西矿东巷22号楼18户。被告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高升村。法定代表人闫国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冉健,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综合部员工,住高升村单位宿舍。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汾阳市万兴源洗煤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汾阳市万兴源洗煤有限公司货款3489077.67元,此款于2016年5月30日前付100万元,2016年6月30日前付100万元,余款1489077.67元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8700元共计1497777.67元于2016年7月30日前全部付完。如果被告任何一期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原告可以对所有的余款一并提起执行。二、案件受理费34713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原告负担8700元、被告负担8700元(此款由被告连同纠纷款一并给付原告,法院不再退还原告诉讼费)。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剑威审 判 员  张贵平人民陪审员  闫健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小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