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执3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耀垣、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耀垣,李红梅,罗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108号申请执行人黄耀垣,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李红梅,女,汉族,1980年6月25日出生,住,被执行人罗均明,男,汉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住,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红梅、罗均明的银行存款、收入29607.2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颖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