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何杰芳与谭桂权、谭小燕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杰芳,谭桂权,谭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财保14号申请人何杰芳。被申请人谭桂权。被申请人谭小燕(又名谭小艳),系谭桂权之妻。申请人何杰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谭桂权、谭小燕不履行还款义务,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谭桂权、谭小燕所有的位于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李家槽小区房屋(房屋产权证:恩市私166**号、土地使用权证:恩市国用2004字第170083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杰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谭桂权、谭小燕所有的位于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李家槽小区房屋(房屋产权证:恩市私166**号、土地使用权证:恩市国用2004字第170083号)。申请人何杰芳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 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