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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执3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雪与农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农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5执3796号申请人李雪,男,1994年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农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白马路19号。法定代表人邹宇哲。申请人李雪与被执行人农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9日作出2015年朝民初字第16703号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农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李雪13.9500万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农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雪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农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农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朝民初字第16703号法律文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李雪发现被执行人农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农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玉勇代理审判员  范 骏代理审判员  张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润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