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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更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宋留套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留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更198号罪犯宋留套,农民。2009年3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台仙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留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已缴纳2800元)。被告人宋留套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以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浙台刑二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留套撤回上诉。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留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宋留套报请减刑九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级记功奖励。现共获奖分287.75分。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留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留套准予减刑九个月(刑��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金林桂审 判 员 陈其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