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育萍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亭支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育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亭支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353号原告李育萍,女,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委托代理人薛捷、吕培培,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亭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唐勇,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健。委托代理人鲁旭亮,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育萍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亭支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育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693元,由原告李育萍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胡晓晖审 判 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祥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