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28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朱军明与付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军明,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28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朱军明,男,汉族,1973年8月1日出生,系退休公务员,住新疆阿勒泰市。委托代理人:李联河,男,汉族,1964年6月4日出生,系阿勒泰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住布尔津县。被执行人:付平,女,汉族,1965年11月4日出生,系乌鲁木齐市南山从事餐饮旅游,住阿勒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阿民一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付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平至今未履行生效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付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解放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付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解放路支行的存款8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