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行审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房管局申请执行重庆畅伟建材有限公司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非诉执行审查终结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川区分局,重庆畅伟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7行审9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川区分局,住所地合川区南津街96号。法定代表人陈勇,局长。被执行人重庆畅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合工商处字(2015)第31号关于对重庆畅伟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川区分局自愿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川区分局撤回渝合工商处字(2015)第31号关于对重庆畅伟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审判长 刘 东审判员 梁洪川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