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罡、刘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罡,刘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080号原告:中山市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杨学鹏,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宏海,该司员工。被告:周罡,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现住中山市西区,公民身份号码×××0016。被告:刘英,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现住中山市西区,公民身份号码×××4046。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罡、刘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山市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泳诗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雅怡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