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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佘春桥与陕西略阳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春桥,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210号原告佘春桥,男,汉族,陕西省略阳人。被告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略阳县隆略阳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乔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新林,该公司董事长助理。委托代理人李恒清,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春桥诉被告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庭审后,原告佘春桥因证据不足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佘春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春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佘春桥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蒋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