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利珍与黄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珍,黄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1民初2841号原告王利珍,女,1971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黄云强,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王利珍与被告黄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訾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利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云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利珍诉称,2010年11月9日被告黄云强向原告丈夫杜胜平借款2万元。2011年杜胜平因病去世,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被告仅偿还200元,对下欠款项一直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黄云强偿还原告借款198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王利珍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神木县太和寨乡王家梁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王利珍与杜胜平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死亡注销证明一份,证明杜胜平于2011年8月8日因病去世的事实。3.借据一支,证明被告黄云强于2010年11月9日向杜胜平借款2万元的事实。被告黄云强未出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告王利珍向本院提供的三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被告未以任何形式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0年11月9日被告黄云强向杜胜平借款2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2011年8月8日杜胜平因病去世,被告黄云强尚未偿还该笔借款。杜胜平生前与原告王利珍系夫妻,二人于1994年2月16日结婚。2015年年底,被告黄云强向原告王利珍偿还200元,此后再未偿还下欠款项。本院认为,被告黄云强与杜胜平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该笔借款发生在杜胜平与原告王利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对该借款享有共同债权。本案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王利珍有权在其丈夫杜胜平去世后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已偿还200元,应对下欠借款19800元继续清偿。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云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利珍偿还借款19800元。若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黄云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訾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