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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江刚与林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刚,林夫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3657号原告:江刚。被告:林夫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刚与被告林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刚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刚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69元,减半收取434.50元,由原告江刚负担。审 判 员 夏群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俊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