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江刚与林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刚,林夫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3657号原告:江刚。被告:林夫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刚与被告林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刚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刚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69元,减半收取434.50元,由原告江刚负担。审 判 员 夏群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俊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