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刑更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朱万江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437号罪犯朱万江,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宜宾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万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万江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万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1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朱万江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万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苓审 判 员 谢晓宏人民陪审员 于 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