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邦富与车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邦富,车孝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610号原告:赵邦富,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商芜湖市芜湖县。委托代理人:乐传民,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强峰,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孝玉,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委托代理人:张宏图,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邦富诉被告车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邦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38元,由原告赵邦富负担。审判员 黄腊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家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