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夏爱兵与李凯、齐串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爱兵,李凯,齐串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944号原告夏爱兵,男,汉族,1981年10月6日生。被告李凯,男,汉族,1981年10月6日生。被告齐串梅,女,汉族,1983年10月17日生。原告夏爱兵与被告李凯、齐串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爱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祁大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亚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