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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9民初227号原告:段某某,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申某某,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被告申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4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将其所有的经济收入归自己保管,不给原告钱花,并且时常家暴。原告先后找多人劝告无果,无奈之下,外出打工,期间二人电话联系,被告表示悔改,但是原告回家后被告不仅不知悔改,甚至变本加厉。自2011年3月原告外出打工至今,原、被告四年来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交了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用以证明双方婚姻状况。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其不同意离婚。虽然原、被告夫妻二人在家庭生活中难免有矛盾争执,但是根本不影响夫妻感情。被告在外工作努力养家,对原告更是一心一意,挣钱拿回来全部交给原告,可能是因其性格老实,不会甜言蜜语,再加之每天外出工作很忙,陪着原告的时间较少,忽略了原告的感受。前几年,原告想外出打工,但被告不同意其出去,这更激起了原告的不满,才导致其与被告闹别扭甚至提出离婚。原告离开这几年,两个孩子生病,为了治病带着孩子到各大医院奔走,又在老家新建房屋,欠了7万元左右债务,如果离婚,原告应当共同承担债务。举证期限内,被告申某某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4年9月7日登记结婚。1996年正月十六日生育长子申伟,1998年正月二十日生育女儿申宁。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1年原告外出打工,期间偶有回家。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了一双儿女,应当认定,其夫妻双方间建立了一定感情基础。现儿女均已成年,双方更应互谅互让,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但不足以因此而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段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东审 判 员  马金环助理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志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