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3民初622号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富文路8号3幢304室。法定代表人林国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绵永,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玉玲,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芸,女,汉族,成年。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李芸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凤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