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许国章与董欣虎、陈庆祥、邱允平、石狮市宏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万子龙服饰织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章,董欣虎,陈庆祥,邱允平,石狮市宏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万子龙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1553号原告:许国章,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纪东谊、黄鹏飞,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欣虎,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陈庆祥,男,1955年2月4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告:邱允平,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石狮市宏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陈庆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石狮市万子龙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欣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章与被告董欣虎、被告陈庆祥、被告邱允平、被告石狮市宏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万子龙服饰织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拟庭外协商还款事宜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国章撤回对被告董欣虎、被告陈庆祥、被告邱允平、被告石狮市宏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万子龙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国章负担。审 判 长 戴剑萍审 判 员 李小红人民陪审员 林荣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娜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