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4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小霞、陈章盛等与吴剑明、杨龙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霞,陈章盛,陈婉娉,吴剑明,杨龙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4855号之一原告陈小霞,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章盛,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婉娉,女,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婉萍,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剑明,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杨龙英,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霞、陈章盛、陈婉娉与被告吴剑明、杨龙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霞、陈章盛、陈婉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剑明、杨龙英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39号之二502室房产(金额以368万元为限)。原告陈小霞提供其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文塔里5号303室房产作为保全担保,原告陈小霞的配偶陈章斌对此表示同意;原告陈章盛提供其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88号之四401室房产作为保全担保,原告陈章盛的配偶陈婉娉亦对此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原告陈小霞、陈章盛、陈婉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保证财产保全担保的有效性,应对原告陈小霞、陈章盛、陈婉娉提供的担保房产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吴剑明、杨龙英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39号之二502室房产(金额以368万元为限);二、冻结原告陈小霞、陈章盛、陈婉娉提供的担保物即原告陈小霞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文塔里5号303室房产;三、冻结原告陈小霞、陈章盛、陈婉娉提供的担保物即原告陈章盛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88号之四401室房产。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小霞、陈章盛、陈婉娉负担,原告陈小霞、陈章盛、陈婉娉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 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宇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