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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黄俊、杭州腾蓬机械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黄俊,杭州腾蓬机械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2960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196号。负责人:于洋,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银、赵琳,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俊,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杭州腾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沾桥街74号(四维村)。法定代表人:杨洪涛。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136号15楼。负责人:练亦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黄俊、杭州腾蓬机械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黄俊、杭州腾蓬机械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黄俊、杭州腾蓬机械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明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