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民初1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1441号之一原告:江某某,女,1956年9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俞春生,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52年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铁流,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珍,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皖0202民初14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本案双方自愿和好并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江某某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及原告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周某某在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扦坡路房屋(镜私字第2XX**号)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江某某提供的下列担保房产的查封:周某、陈某某共同共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圣地雅歌的房产(芜房地权证镜湖字第201589XX**号)。审判员 马甜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旻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