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宁、陕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王宁,陕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71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王宁,女。被执行人陕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宁、陕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莲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宁、陕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1444.1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6年4月14日,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陕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扣划632060元—此款系本案及(2016)陕0104执714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执行王宁、陕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的案款及执行费之和。2016年4月25日,扣缴执行费4023元后,本院将案款301444.14元发还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其中包含借款本金256438.68元、利息及罚息45622.5元、案件受理费5316元、保全费186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98.96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