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申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广涛、刘智勇等与刘伟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广涛,刘智勇,刘伟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广涛,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智勇,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伟峰,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刘广涛、刘智勇因与被申请人刘伟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三终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广涛、刘智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 判 长 邢 军审 判 员 李运动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宾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