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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申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广涛、刘智勇等与刘伟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广涛,刘智勇,刘伟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广涛,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智勇,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伟峰,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刘广涛、刘智勇因与被申请人刘伟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三终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广涛、刘智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 判 长  邢 军审 判 员  李运动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宾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