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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5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明德、崔雷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明德,崔雷雷,邯郸市森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财保14号申请人:刘明德,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侯村镇里节固村人,住。被申请人:崔雷雷,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侯村镇崔庄村人。被申请人:邯郸市森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系事故车辆海马轿车的实际管理人。法定代表人:齐书红,职务经理。因被申请人崔雷雷驾驶海马轿车与申请人刘明德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刘明德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对被本案海马牌事故车辆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邯郸市森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海马牌事故车辆(现存放于曲周县交警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学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小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