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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刑更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家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465号罪犯张家龙,男,生于1968年10月17日,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昭阳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家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家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9月至2016年1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系主犯。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家龙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家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家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魏福海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