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7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唐山市神州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昊田集团弘源兰炭电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707-1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23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在某某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在某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501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培 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