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靳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1327号原告靳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靳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靳某负担。审判员 孟常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