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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靳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1327号原告靳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靳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靳某负担。审判员  孟常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