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马必成与廖国潮、徐瑞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必成,廖国潮,徐瑞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1235号原告:马必成,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被告:廖国潮,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四川省渠县。被告:徐瑞燕,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毛华军,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必成与被告廖国潮、徐瑞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必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必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必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马必成负担。审 判 员 赖 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季培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