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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民终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长庆华泰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昝志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庆华泰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昝志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5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庆华泰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翔,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延林,陕西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昝志友上诉人长庆华泰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昝志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0283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19条规定。长庆石油勘探局为��案房屋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涉案房屋建设在长庆石油勘探局征收土地范围内,长庆石油勘探局为涉案房屋无可争议的所有权人。上诉人是长庆石油勘探局出资的独立法人,受长庆石油勘探局指派合法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多年来上诉人一直在涉案楼房办公经营,上诉人为合法的占有人、使用人、受益人。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没有任何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非法侵占涉案房屋且拒不搬离,妨碍上诉人使用房屋,影响上诉人正常办公经营,构成侵权。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被上诉人应当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并赔偿由此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依据上诉人提供的长庆石油勘探局证明,上诉人为利害关系人,为适格原告。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2015)宝民初字第02830号民事裁定书,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当物权行使受到现实或可能妨害时,物权人均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或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原审法院以上诉人占有和使用的房屋依法登记在长庆石油勘探局第一采油厂名下,原、被告无直接利害关系为由,认为上诉人不是适格的原告,理由不当。上诉人作为房屋占有和使用权人,认为他人对其物权行使造成妨害的有权要求他人排除妨害,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关于起诉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原审法院应依法对其诉请进行实体审理。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理由不当,应予纠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02830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刘满艺审 判 员  王 欣代理审判员  封 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