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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冯玉敏诉被执行人张化成、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锋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玉敏,张化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锋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冯玉敏,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张化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锋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申请执行人冯玉敏与被执行人张化成、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锋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冯玉敏依据(2015)龙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本案依据的法律文书判决,被执行人张化成偿还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锋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56522.43元;冯玉敏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冯玉敏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张化成追偿。本案依据的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冯玉敏并未履行共同清偿义务。2016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冯玉敏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202执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