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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昱城支行与王绍春、金玉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昱城支行,王绍春,金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昱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鲍锡云,行长。被执行人王绍春,男,住安徽省祁门县。被执行人金玉兰,女,安徽省祁门县。本院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5)屯民二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绍春、金玉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绍春、金玉兰存款284046.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建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费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