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聂某乙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聂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聂某乙,女,1966年10月29日生。刘某甲申请执行[聂某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甲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扶沟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东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发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