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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11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案由:离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王占民人民陪审员  刘文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一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