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11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案由:离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王占民人民陪审员 刘文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一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