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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刑更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大吾代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138号罪犯马大吾代,男,1979年7月13日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1)红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3年12月减刑一年。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及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功1次、表扬4次,获积分21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大吾代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金   瓶审判员 马斌代理审判员徐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丽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