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贵与吕秀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臣,吕秀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2民初976号原告王贵臣,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霍林郭勒市。委托代理人孙磊,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秀详,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原告王贵臣84与被告吕秀祥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东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31日被告吕秀祥向原告两次借款分别为3290元和76000元,此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也没有偿还,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929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据原件2枚,金额分别为3290元、76000元,日期均为2012年10月31日,借款人均为吕秀祥。证明被告在2012年10月31日向原告借款79290元,至今未还。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原告的主张,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采信。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10月31日向原告借款总计79290元,未约定还款日期。此笔借款经原告催要后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929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7929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清楚,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此笔借款经原告催要后应及时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秀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贵臣借款7929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2025元,减半收取891.1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东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