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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杨丑春与彭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丑春,彭太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445号原告杨丑春。被告彭太祥。原告杨丑春诉被告彭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丑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杨丑春已垫付300元,应退回150元),由原告杨丑春负担。审判员  陆卫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韩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