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江门市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海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水悦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海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水悦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3民初1156号原告:江门市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法定代表人:卢庆财。委托代理人:赵一帆,广东秉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坚强,广东秉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江门市海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区超源。被告二:江门市水悦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法定代表人:区超源。原告江门市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海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逸公司)、被告江门市水悦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悦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消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一凡到期参加了诉讼。被告海逸公司、被告水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消防公司诉称:2010年9月6日,消防公司和海逸公司签订《水悦商务国际水汇消防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海逸公司将位于水悦商务国际水汇消防工程发包给消防公司施工,以设计图纸(图号水消20100810,电消20100810)为根据。本期工程内容包含:(1)水悦商务国际水汇的消防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的整改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防火卷帘的增加工程;(2)消防培训费,装修材料送检费。本期工程内容不包含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及移动灭火器材。包工、包料、包施工质量、包防火及安全责任,工程造价698172.59元,增加工程经海逸公司审核确认按实际结算。合同签订后开工前十天预付工程款30%,工程完成后支付50%,消防验收合格或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后十天内支付15%,一年保养期满十天内付清余款5%。2010年12月12日,消防公司和海逸公司签订《水悦商务国际水汇首层防排烟系统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海逸公司将位于水悦商务国际水汇首层防排烟系统工程发包给消防公司施工,以设计图纸(图号水消2010810)为根据。本期工程内容包含水悦商务国际水汇首层防排烟系统,不包含:餐厅上空防排烟系统,排烟风机控制箱的前给电源及排烟风机到控制箱的电力电缆。包工、包料、包施工质量、包防火及安全责任,工程造价149410.71元,增加工程经海逸公司审核确认按实际结算。合同签订后开工前十天预付工程款30%,工程完成后支付50%,消防验收合格或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后十天内支付15%,一年保养期满十天内支付余款5%。2010年12月16日,消防公司和海逸公司签订《水悦商务国际水汇水炮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海逸公司将位于水悦商务国际水汇水炮安装工程发包给消防公司施工,以设计图纸(图号水消20100810)为根据。本期工程内容包含水悦商务国际水汇自助餐厅上空水炮安装。包工、包料、包施工质量、包防火及安全责任,工程造价18339.66元,增加工程经海逸审核确认按实际结算。合同签订后开工前十天预付工程款30%,工程完成后支付50%,消防验收合格或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凭证》后十天内支付15%,一年保养期满十天内付清余款5%。施工过程中增加的工程有:首层自动喷淋系统工程12427.65元,更换消火栓设备9553.75元,二层技师室喷淋、消火栓、自动报警系统增加工程18432.48元。江门市公安消防局于2011年9月9日为上述工程颁发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总工程款合计937222.35元,两被告支付了783485元,还拖欠工程款153736.89元。工程于2011年9月9日已验收合格,海逸公司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天内付清工程款,所以,从2011年9月20日起应当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水悦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0日,该工程属于水悦公司所有,并且水悦公司也支付相关工程款,水悦公司对本案工程款应当与海逸公司共同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海逸公司是合同主体,也是水悦公司的投资人,其应当承担直接支付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消防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备状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工程款153736.8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1年9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2月4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为47043元),并由两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消防公司为其陈述提供的证据有::一、《水悦商务国际水汇消防安装工程合同书》、《水悦商务国际水汇首层防排烟系统安装工程合同书》、《水悦商务国际水汇水炮安装工程合同书》、《工程变更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1、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关系;2、总工程款合计937222.35元,两被告已支付了783485元,还拖欠153736.89元。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凭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消防工程已于2011年9月9日验收合格。三、挂帐授权书、会员对帐单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在2015年2月2日付款的事实。四、两被告的企业信息复印件1份,证明两被告的主体资格。被告海逸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水悦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9至12月间,海逸公司和消防公司签订《水悦商务国际水汇消防安装工程合同书》、《水悦商务国际水汇首层防排烟系统安装工程合同书》、《水悦商务国际水汇水炮安装工程合同书》各一份,合同约定:海逸公司将水悦商务国际水汇的消防安装工程、首层防排烟系统安装工程、水炮安装工程交由消防公司施工。其中:消防安装工程工程价款为698172.59元,首层防排烟系统安装工程价款为149410.71元,水炮安装工程价款为18339.66元。三合同均约定工程为包工、包料、包施工质量、包防火及安全责任,并均约定增加工程经海逸公司审核确认按实际结算。三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方式均为:合同签订后开工前十天预付工程款30%,工程完成后支付50%,消防验收合格或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后十天内支付15%,一年保养期满十天内付清余款5%。在施工过程中,先后有四项增加工程,金额分别为:12427.65元、30885.63元、9553.75元、18432.48元,海逸公司并在上述四项增加工程的工程变更单上加盖印章,予以确认。2011年9月6日,广东省江门市公安消防局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凭证》。2011年9月9日,广东省江门市公安消防局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该合格证注明:场所名称:江门市水悦酒店有限公司;现有消防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室内消火栓、消防控制室、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并注明上述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期间,海逸公司共支付工程款783485元给消防公司(其中:包括2015年2月2日水悦公司通知江门市蓬江区天沙某渔村餐厅挂账授权10000元及消防公司在水悦公司挂账消费金额23155元。)另查:水悦公司于2011年6月10日成立,其股东为区超忠和区超源。本院认为:消防公司和海逸公司签订的三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关于海逸公司尚欠工程款数额的问题。消防公司和海逸公司所签订的三份合同均为包工包料的固定工程价款的合同,上述工程均已经验收并交付使用,消防公司总的工程款应为三份合同的工程价款加上增加工程的价款,因此,总工程款应为937222.47元(698172.59元+149410.71元+18339.66元+12427.65元+30885.63元+9553.75元+18432.48元)。海逸公司通过转账挂账消费等形式支付的工程款总为783485元,故海逸公司尚欠消防公司工程款金额为153737.47元(937222.47元-783485元)。消防公司请求海逸公司支付工程款的金额为153736.89元,少于海逸公司的实际欠款金额,属消防公司自行处分其权益,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消防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海逸公司应在开工前预付30%工程款,工程完成后支付50%工程款,消防验收后十天内支付15%工程款,一年保养期满应在十天内付清工程余款5%。上述工程于2011年9月9日消防验收合格,因此涉案工程款的95%应于2011年9月19日支付,余款应于一年保修期满后十天内付清。故海逸公司所欠的工程款106876.35元(937222.47元×95%-783485元)应从2011年9月20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2年9月20日起对所欠全部工程款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消防公司要求从2012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金额应依上述分段计算。关于水悦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虽然海逸公司和水悦公司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消防公司和海逸公司签订合同时,水悦公司尚未登记成立,但消防公司和海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区超源,区超源是水悦公司的股东之一,存在利益输送的可能;而本案所涉装修工程完成后取得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记载的场所是水悦公司,且本案所涉的装修工程亦由水悦公司使用,该装饰装修工程所转化的利益,亦由水悦公司在经营使用中获取,且水悦公司成立后的工程款项的偿还亦是通过水悦公司以挂账和消费的形式支付的,故消防公司要求水悦公司承担共同支付责任的请求,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门市海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江门市水悦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53736.8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江门市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从2011年9月20日至2012年9月19日,按计息额106876.35元计算违约金;从2012年9月2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计算额153736.89元计算违约金;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江门市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7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4895元,由被告江门市海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江门市水悦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李常明人民陪审员 蓝志想人民陪审员 叶长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阮 茵第10页共10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