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高新区航差票务代理服务部与四川博亚昊鑫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区航差票务代理服务部,四川博亚昊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977号原告高新区航差票务代理服务部,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紫瑞北街98号1层。经营者杨凡,女,汉族,1989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奎安村*组。被告四川博亚昊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原告高新区航差票务代理服务部诉被告四川博亚昊鑫矿业��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高新区航差票务代理服务部不按照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技有限公司不按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佳 来源:百度“”